費利蒙中文學校規章 Download
一. 名稱:本校定名為“費利蒙中文學校”,英文名稱為“Fremont Chinese School”; 分校名稱為本校名稱附加校區名稱。
二. 宗旨:本校以傳授中國文化、語文為宗旨。
三. 性質:本校以教育為主的非營利組織,不介入任何黨派、宗教及政治的組織。
四. 組織與權責
4.1 會員
4.1.1. 每位註冊學生家長,或年滿十八歲以上學生,願意遵守本校規章,均為當然會員。
4.1.2. 本校為合作性非營利機構,每學期每位學生家長至少為本校服務參小時。
4.1.3. 所有家長均有權責被選為幹事、家長代表,不得拒絕。
4.1.4. 所有委員、幹事及家長代表均為榮譽義務職,不得支領薪水或補貼。
4.2. 家長代表會
4.2.1. 家長代表會成員的子弟至少有一人在本校註冊,校長負責每年召開兩次家長大會,負有家長聯繫及協調支援幹事會運作之責。
4.3. 幹事會
4.3.1. 幹事會由全體幹事所組成,幹事候選人可由家長推薦或自薦,幹事成員必須由組長或校長認可。
4.3.2. 幹事會成員其子弟至少有一人在本校註冊,每個家庭成員只有一人可參與幹事會。教師及家長會代表不得兼任幹事。
4.3.3. 幹事會設校長、副校長、教務組、人事組、財務組、秘書組、公關組、出版組、註冊組、康樂組、電腦資訊組、訓導校區安全組及總務組,或視校務須要得以增減之。
4.3.4. 幹事任期均為貳年,連選得連任。
4.3.5. 幹事任職至少貳年,才得被選為校長,幹事任至少壹年才得被選為副校長。
4.3.6. 校長、副校長應在幹事中推選,不得兼任組長,任期為壹年,連選得連任乙次。校長任期屆滿後,不得回任幹事會。
4.3.7. 校長主持全校校務, 對外代表學校, 對內協調各組幹事工作。
4.3.8. 幹事會員有推動一切校務之責,每學期應向家長大會提出校務報告,並於每學年之第二學期提出學年年度預算。
4.3.9. 各幹事組職務與責任詳列於本規章之附件一:幹事手冊。
4.4. 校務委員會
4.4.1. 校委會為本校最高之仲裁、審議、及政策擬訂組織。
4.4.2. 校委會負責擬訂本校長短程校務拓展方針,並審議幹事會及家長代表會工作報告。
4.4.3. 校委會對家長大會負責,每學期應向家長大會提出校務及財務報告。
4.4.4. 校委會設委員五人。
4.4.4.1. 現任校長及上任校長為當然委員共二名,任期與該職位相同。
4.4.4.2. 由現任校委會於歷任校長副校長遴選委員二名,任期壹年,連選得連任乙次。
4.4.4.2.1. 遴選校務委員選舉辦法:
1. 由現任校委員會提名人選。
2. 即將卸任校長為第一人選。
3. 若校長及家長會長在現職上連任,則現任遴選校委亦得連任乙次。
4. 若因任何原因,上項 (2)、(3) 人選均無法擔任校委職務,應另提名有資格者出任,以卸任較短者優先。
5. 為使校務營運順暢,校委會可聘請前任校長(已無子弟在本校註冊,統稱鑽石後援會)出任。每學年不得超過二人,任期壹年,可連任乙次。
4.4.4.2.2. 被提名者由校委會投票經三分之二通過後,交由家長大會認可。
4.4.4.3. 另二名委員由家長大會中選舉產生,為票選委員。 幹事會,家長會推薦或家長自薦 (自薦者須二十名以上家長連署) 任期貳年,連選得連任乙次。
4.4.5. 遴選委員及票選委員不得為本校幹事,家長會代表或是現任教師中產生。
4.4.6. 校務委員會每月定期召開會議,聽取校務與家長會報告。
4.4.7. 校委會有對校長,副校長有任用同意權。如校委會不同意,幹事會得另行推舉或解散重組。
4.5. 家長大會
4.5.1. 家長大會為本校最高之決策單位,由全體會員組成。
4.5.2. 所有家長均應參加家長大會,決議時均各有壹票。
4.5.3. 家長大會每學期召開乙次,由校務委員會召集。
4.5.4. 家長大會權責如下:
4.5.4.1. 聽取及通過校務委員工作報告及提案。
4.5.4.2. 家長大會有權責任免校務委員,如罷免校委須由半數以上與會家長通過。
4.5.5. 家長大會議案法定人數定為全體學生人數百分之十的家長。
4.5.6. 家長大會由本校全體學生人數百分之十的家長聯署後,得以召開臨時大會,議決臨時緊急議案。
4.5.7. 家長大會議程,由校委會擬定於會議召開兩週前印發給各位家長。
4.5.8. 家長大會會議紀錄及決議應由校委會責成幹事會及家長會在四週內,通告各位家長。
4.5.9. 家長大會要負責選出一位票選委員。
五.財務收支
5.1. 本校經費主要來自學費收入, 年度財務預算應確保收支平衡。
5.2. 幹事及家長會應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就學雜費用及教師薪資經校委會通過。
5.3. 任何預算外單項開支超過壹千元,應由幹事會三分之二通過,提交校委會過半數通過而支付。
5.4. 若本校停辨或解散時,其結餘之金錢、財產、書籍等應贈予非營利之教育慈善機構。
5.5. 本校歷年結餘,應設特別帳戶,由校委會設財務管理委員會(統稱財管會)管理。
5.6. 財管會成員必須由現任財務組長、家長會會長、及鑽石校委等三名組員組成。任何一位卸任,必須由新任成員遞繼任。
六. 其他
6.1. 本規章之修改提案得由:
l 全體學生百分之十的家長連署,或
l 三分之二校委成員通過,或
l 三分之二幹事會成員通過,或
l 三分之二家長代表會成員通過
提交家長大會決議, 法定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
6.2. 本規章增訂於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家長大會通過,於同日起生效實施。
Rev. 5/2/2020